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制符合其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的投资方案,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理财需求。按照业务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人数 | 2人或以上,不超过200人。 |
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单客户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 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固定收益类),40万(混合类),100万(权益类、商品和衍生品类)。 |
合同期限 | 一般不低于一年。 |
参与和退出 | 根据合同约定。 |
信息披露 | 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 |
投资范围 | 可为客户量身定制符合其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及其他标准化金融衍生品、公募基金、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人数 | 1人。 |
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合同期限 | 一般不低于一年。 |
参与和退出 | 根据合同约定。 |
信息披露 | 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 |
投资范围 | 可为客户量身定制符合其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及其他标准化金融衍生品、公募基金、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业务特点
方案个性定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投资目标、流动性需求、风险偏好特征等提出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经双方审慎商议后方确定最终方案。
追求绝对回报:管理人将严格遵照与客户共同商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运作,仓位下限与持股集中度更加灵活,更有利于获取绝对收益。
业绩报酬激励:通过业绩报酬机制给予管理人有效激励,管理人与委托人目标捆绑、利益一致,可以有效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其自身主动管理实力。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非发起式) | |
募集对象 | 合格的特定投资者 | 不特定的投资者,广大公众 |
募集人数 | 不超过200人 | 不低于200人 |
募集规模 |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
申购和赎回 | 根据合同约定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 除定期开放基金外每个交易日可以申购赎回 |
信息披露 | 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定期披露年度和季度报告。重大事项进行临时披露。仅面向本产品的投资者披露。 | 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净值,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封闭期内每周公布净值、开放期内每日公布净值。定期披露年度和季度报告,重大事项进行临时披露。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
参与条件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收费方式及费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管理费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 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